(2017)云0722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凤岭、谭世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岭,谭世昌,秦正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岭,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执行人谭世昌,男,汉族,1989年6月6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永胜县。被执行人秦正天,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永胜县。申请执行人张凤岭与被执行人谭世昌、秦正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秦正天未支付赔偿款57740.74元,被执行人谭世昌未支付赔偿款47636.97元。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由被执行人秦正天支付赔偿款57740.74元,由被执行人谭世昌支付赔偿款47636.9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秦正天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正天一次性支付赔偿款45000.00元给申请人,剩余赔偿款项12740.7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秦正天已交清45000.00元,被执行人谭世昌支付的赔偿款47636.97元尚未执结。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世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了查询,到永胜县房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谭世昌的房产、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谭世昌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谭世昌常年在外未找到,现已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信息化自动预警布控。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谭世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2017)云0722执恢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谭世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荣昌审判员 周 平审判员 毛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