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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福兴综合商店与王海东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福兴综合商店、被执行人王海东: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福兴综合商店依据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3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王海东给付欠款12690元,案件受理费58.62元,执行申请费9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