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与胡广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胡广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436号原告: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法定代表人:高海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广停,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农业种植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原告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广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元,由原告若羌县中天农资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赵江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