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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辉、余贞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余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56号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贞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辉、余贞国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辉、余贞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生审判员 洪声润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员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