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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广领、赵满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领,赵满义,邓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卫民,男,1991年3月24日出声,汉族,申请执行人赵xx和与被执行人邓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