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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某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顺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7)粤0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顺,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顺因走私红酒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查获。皇���海关于同日对其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并送达杨某顺。2016年12月8日,杨某顺因走私红酒从福田口岸入境,被海关查获,皇岗海关于同日对其作出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并送达杨某顺。2016年12月20日,杨某顺再次携带运动鞋、药品一批从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计核,此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80.88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涉案货物照片、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顺的供述和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现场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某顺违反海关法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顺认罪,辩称是受他人雇请携带走私货物入境。自己体弱多病。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未申报的货物偷运入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并被海关告诫后继续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稳定供述,可以证实杨某顺是受他人雇请从事走私,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杨某顺系接受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杨某顺年龄较大、体弱多病的身体状况,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君伟审判员  吴 南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勉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