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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娄沅波与王际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沅波,王际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91民初790号原告:娄沅波,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际锋,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娄沅波与被告王际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沅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际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娄沅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娄沅波与王际锋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际锋承担。事实和理由:娄沅波与王际锋经人介绍后,于2012年5月30日在民政局结婚,两人均系第二次婚姻,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娄沅波对王际锋了解不够,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吵架。娄沅波与王际锋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娄沅波为解除身心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王际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娄沅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一份。王际锋未予质证。对娄沅波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初娄沅波与王际锋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第二次婚姻,婚后无子女。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工作人员与王际锋电话联系,王际锋表示同意离婚,并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出具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娄沅波与王际锋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及家庭关系的处理,导致婚后双方矛盾加深并且分居生活,自2015年分居至今,且王际锋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对娄沅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际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娄沅波与被告王际锋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际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