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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秀芝与申请希敖其、银梅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芝,希敖其,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59号申请人:张秀芝,女,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希敖其,男,鄂温克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银梅,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人张秀芝与被申请人希敖其、银梅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希敖其、银梅在我院其他执行案件中已经被查封了所有财产,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希敖其、银梅财产基础母羊、羔羊共计740只轮候查封。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0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根 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