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辖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文彪与董玉英等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彪,董玉英,卜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辖终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彪,住浙江省上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英,住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东辉,个体户,住松原市。上诉人张文彪因与被上诉人董玉英等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民初21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彪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上虞市居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约定,上诉人张文彪的主要合同义务为给付房款,被上诉人董玉英的一审诉求主要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购房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房屋购买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董玉英住所地宁江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宁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张文彪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文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冲审判员 李敏英审判员 翟会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哈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