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松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松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松武,家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2008年8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松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丁松武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丁松武伙同俞某(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新浦镇腰塘村的一间民宅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招徕姜某、史某、张某1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招徕参赌人员累计100人以上,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0万元以上。在该赌场中,李某1、钟某、潘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坐桌脚;李某2(已判刑)等人多次望风;阳某(已判刑)多次接送赌客;张某2、乔某、胡某1(均已判刑)等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期间,被告人丁松武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丁松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松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某、李某1、钟某、潘某、李某2、阳某、乔某、张某2、胡某1等人的供述、证人姜某、史某、张某1、蒋某、刘某、曹某、马某、徐某,4、陈某、胡某2、姚某、王某2、董某、覃某,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丁松武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松武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松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松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丁松武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松武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松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丁松武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