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高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孙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建华建材(山西)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777438.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