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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939号之一原告: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鳌山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71759429N。法定代表人徐志佳,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0690U。法定代表人张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鸡冠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重庆市金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