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天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固腾化工有限公司,白英哲,胡久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法定代表人:李嘉耘,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北岭村东。组织机构代码:16430880-2。法定代表人:梁佩福。被执行人:淄博天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北博山镇朱家西村。组织机构代码:78349304X。法定代表人:白英哲。被执行人:淄博固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五龙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87173107。法定代表人:胡久学。被执行人:白英哲,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胡久学,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执行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淄博万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天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固腾化工有限公司、白英哲、胡久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62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6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