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珠江支行申请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珠江支行,李成忠,叶素珍,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基明,江苏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珠江支行,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天台小区10号综合楼。负责人张红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成忠,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洪口乡洪口村岭兜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70********。被执行人叶素珍(系被告李成忠之妻),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洪口乡洪口村岭兜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11971********。被执行人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响田路石峰大桥旁。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放明,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邮政新村1栋710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4********。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执行人李基明,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石峰大桥旁,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1********。被执行人江苏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陶明军。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唐丰贸易有限公司、李成忠、叶素珍、湖南典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基明、江苏长江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湘0211民初5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211民初5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袁华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