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黄江胜利家具厂与林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黄江胜利家具厂,林向荣,林某1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4392号原告东莞市黄江胜利家具厂,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社贝村社贝一街*号。经营者倪翠云委托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烈浩,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向荣第三人林某1原告东莞市黄江胜利家具厂诉被告林向荣、第三人林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采购家具,共拖欠原告4个月货款,共计148415元。在原告多次催收下,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了四份欠条,每份欠条都注明了欠款金额,4份欠条金额总计148415元。被告在向第三人出具欠条后并未及时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8415元及逾期利息(以1484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3日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本息时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没有按时支付家具款。2016年4月21日,原告的经营者倪翠云的儿子即本案第三人向被告催收家具款,被告向第三人出具了四份欠条,金额分别为33340元、43545元、42320元、29210元,共计148415元,欠条上载明原货款单作废,以欠条为准。第三人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载明案涉四份欠条的款项系原告与被告交易的家具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情况说明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虽然欠条上载明的权利人为第三人,但第三人系原告的经营者的儿子,且第三人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原告是案涉欠款的权利人,且原告持有欠条原件,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家具交易且被告欠款未付的事实。欠条上记载的欠款金额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48415元。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向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黄江胜利家具厂支付货款148415元及逾期利息(以148415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23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8元,由被告林向荣负担。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 燕人民陪审员 利见弟人民陪审员 蔡雪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嘉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