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冷菊香、丁新明与莫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菊香,丁新明,莫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02号原告:冷菊香,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丁新明,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明,沅江市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申请执行,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等。被告:莫威,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址: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申请执行,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冷菊香、丁新明与被告莫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菊香、丁新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菊香、丁新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冷菊香、丁新明承担。审判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