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翠与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翠,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周翠,女,汉族,1974年2月6日,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周翠与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周翠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申请人周翠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42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14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上述债务履行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