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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洪伟翔与郑运忠、李宏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翔,郑运忠,李宏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954号原告:洪伟翔,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运忠,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宏梅,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洪伟翔与被告郑运忠、李宏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乔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