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洪伟翔与郑运忠、李宏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翔,郑运忠,李宏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954号原告:洪伟翔,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运忠,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宏梅,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洪伟翔与被告郑运忠、李宏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乔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