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宣汉执字第45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谭世林、韦德琼与张建国、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林,韦德琼,张建国,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宣汉执字第45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谭世林,男,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韦德琼,女,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生于1981年8月21,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泽兴,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达中民终字第736号、(2011)达中民终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二案由被执行人张建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谭世林、韦德琼经济损失500809.8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00元,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国、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现因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谭世林、韦德琼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公司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洪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