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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暨诉讼代表人李若冰、暨诉讼代表人丁玉芳等与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冰,汪闻广,盛秀菊,朱心强,苏美丽,赵金麟,罗伟雄,秦玉萍,刘明今,顾龙妹,欧阳方,周红宇,东再炯,徐建萍,李冰,冯国珍,裘家骏,常丽娃,白小莉,张仁康,李晓冰,朱珑珑,盛威,黄黎,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李若冰,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丁玉芳,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董泳之,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冰,女,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闻广,男,195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秀菊,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心强,男,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美丽,女,194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麟,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雄,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玉萍,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今,男,194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龙妹,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方,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宇,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再炯,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萍,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冰,女,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珍,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裘家骏,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丽娃,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小莉,女,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康,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冰,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珑珑,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盛威,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黎,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涂红全,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国强。委托代理人陆冰。委托代理人陈舸。上诉人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于2016年3月23日与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妇旅公司”)签订澳大利亚新西兰21天全景之旅的旅游合同。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对实际旅程不满,认为中妇旅公司违反事先签订的行程确定书,遂于同年5月3日向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总队”)递交投诉信。市执法总队收到投诉信后,转交给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徐汇执法大队”),后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收到徐汇执法大队于同年9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举报办理情况的报告》。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不服,推选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为诉讼代表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判令市执法总队履行法定职责,查处中妇旅公司违规违法行为;2、判令市执法总队出具查处结果的行政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所诉的行政行为是由徐汇执法大队作出的,不是由市执法总队作出的。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徐汇执法大队和市执法总队均为一级执法主体,均为独立的执法部门,均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市执法总队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的职责。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27日判决如下:驳回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负担。判决后,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上诉称,根据《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及旅游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投诉中妇旅公司擅自改变行程事宜,但被上诉人至今未予立案。原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执法总队辩称,上诉人投诉的中妇旅公司注册地在本市徐汇区,被上诉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将上诉人的举报事项转交徐汇执法大队予以处理。被上诉人并无直接查处上诉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执法总队对于上诉人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投诉事项是否具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根据2012年3月18日起施行的文化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需要交给下级执法部门办理的举报,应转交下级执法部门。《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执法总队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主管全市文化领域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是区县人民政府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集中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执法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案中,上诉人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向被上诉人市执法总队投诉中妇旅公司改变旅游行程情况。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投诉事项涉及的中妇旅公司注册地在本市徐汇区,将投诉材料转交徐汇执法总队处理,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必须由被上诉人进行查处的履职范围。市执法总队向下级执法部门转交投诉材料后,徐汇执法大队已经于2016年9月8日作出了《关于对上海中妇旅国际旅行社举报办理情况的报告》。故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查处其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若冰、丁玉芳、董泳之等27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文忠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高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克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