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化彬与窦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化彬,窦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845号原告:陈化彬,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窦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陈化彬诉被告窦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化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化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3元,由原告陈化彬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