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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化彬与窦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化彬,窦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845号原告:陈化彬,男,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窦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陈化彬诉被告窦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陈化彬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化彬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3元,由原告陈化彬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