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于其敏与张常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其敏,张常金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57号原告:于其敏,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常金,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其敏与被告张常金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晓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万强审 判 员 常晓楠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创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