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崇留与徐子干、杨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崇留,徐子干,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邵崇留,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徐子干,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杨敏,女,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邵崇留与被执行人徐子干、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港商初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名下未查到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一处房产及土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房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王会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