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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卫国、山东泰山衡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山东泰山衡器有限公司,宁阳县汇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528号申请人:王卫国,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山东泰山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赵平华。被申请人:宁阳县汇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兆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爱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胜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