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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11010单威与刘向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威,刘向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10号原告单威,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向来,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孙启东,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威撤回起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单威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