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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礼都、陆亚信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陆礼都,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申请执行人:陆亚信,女,1940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马奇,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陆礼都、陆亚信与马奇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杜志华审 判 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宝彪书 记 员 韦雪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