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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丹诉徐继祖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41号申请人吴丹,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申请人徐继祖,男,199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吴丹因与被申请人徐继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继祖的×××号肇事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继祖名下×××号轿车;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用来担保的房屋一套。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