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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先进与被执行人苗得运、李庆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进,苗得运,李庆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杨先进,男,汉族,196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苗得运,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李庆会,女,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申请执行人杨先进与被执行人苗得运、李庆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7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苗得运、李庆会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