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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永、马玉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马玉涛,马会娟,杨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01197403030310。申请执行人马玉涛,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01197611150026。被执行人马会娟,女,1970年8月15日生,地址定州市北城区。被执行人杨果昌,男,1966年5月1日生地址定州市北城区瘟庙街。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定民初字第340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杨果昌名下位于定州市××城区北岸小镇的两套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落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果昌名下的位于定州市北城区北岸小镇的两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定州市房权证北城区字第06079**号和定州市房权证北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