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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锁平、朱世、王文东与刘永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锁平,王文东,朱世,刘永红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681号原告:董锁平,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王文东,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朱世,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锁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永红,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董锁平、朱世、王文东与被告刘永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原告朱世、董锁平、王文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锁平、朱世、王文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1625元,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