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锁平、朱世、王文东与刘永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锁平,王文东,朱世,刘永红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681号原告:董锁平,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王文东,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朱世,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锁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永红,男,汉族,住平凉市崆峒区。原告董锁平、朱世、王文东与被告刘永红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原告朱世、董锁平、王文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锁平、朱世、王文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1625元,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