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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与李飞、袁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李飞,袁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2695号原告: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注册号:510522600294376。经营者:苟启群,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李飞,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袁利,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与被告李飞、袁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合江县路易时尚陶瓷负担。审判员  陈明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妍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