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超勇与吴加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超勇,吴加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财保6号申请人冯超勇,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被申请人吴加康,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申请人冯超勇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加康驾驶的陕ALP4**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吴加康驾驶的陕ALP4**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正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