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58号原告张建成,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陈波,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张建成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为714元,由张建成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莹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