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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苏1、盛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苏1,盛某,洪某某,苏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31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高,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1,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祥,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峰,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洪某某,女,193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苏某2,男,193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苏1、盛某、苏某2、洪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