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艳君与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军,夏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82号原告赵艳军,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夏海峰,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嘉荫县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军诉被告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艳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军在本院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赵艳军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立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