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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艳君与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军,夏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82号原告赵艳军,女,汉族。嘉荫县朝阳镇。被告夏海峰,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嘉荫县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军诉被告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艳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艳军在本院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赵艳军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立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