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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庄义双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义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义双,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14年12月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6年11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庄义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黑1282刑初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庄义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庄义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庄义双系肇东市第九中学教师,2012年7月,庄义双找到在大庆第四中学任体育教师的好友李1,对其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在高考中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下的学生办到省内高校上大学。期间,李1通过朋友介绍,先后在四名落榜的学生家长手中收取人民币84万元,并与被告人庄义双签订协议书,庄许诺收取每名学生人民币10万元,可将四人分别办入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石油大学读书。签订协议书后,李1于2012年8月1日、8月13日、8月19日、8月22日,先后四次给庄义双银行卡汇入人民币35万元,赃款到账后庄义双携款潜逃并将其挥霍。被害人李1于2014年3月27日到肇东市公安局报案。肇东市公安局立案后将庄义双上网通缉。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庄义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未缴纳)。2016年11月16日,肇东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辽宁省未成年管教所将庄义双押解回肇东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全省人口信息详细表证实,庄义双的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庄义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庄义双通过被害人李1以给四名落榜学生办理上大学名义,分四次即2012年8月1日、8月13日、8月19日、8月22日,骗取被害人李1人民币共计35万元的事实。3、押解经过、关于商请将庄义双解回重新审理的函、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以及羁押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1对庄义双的辨认情况。5、刑事判决书、服刑人员在押证明证实,庄义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未缴纳),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事实。6、证明证实,庄义双系肇东市第九中学教师。7、汇款凭证及收条证实,被害人分四次即2012年8月1日、8月13日、8月19日、8月22日给庄义双汇款共计3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和庄义双于2012年7月31日给被害人出具人民币10万元收条的事实。8、协议书复印件证实,庄义双给落榜考生办理上大学及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9、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实,任某1通过艾某1认识李1,李1收取任某1人民币22万元为儿子任1办理上哈尔滨商业大学的事实。10、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赵某1通过王某1认识李1,李1收取赵某1人民币21万元为儿子赵某2办理上黑龙江科技学院的事实。11、证人艾某1的证言证实,艾某1给李1分别介绍两名学生张某1、任1,两名学生家长各给李1人民币22万元,为张某1办理上东北林业大学,为任1办理上哈尔滨商业大学的事实。1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将李1介绍给赵某1,赵某1给李1人民币21万元为其儿子赵某2办理上黑龙江科技学院的事实。13、证明证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自2012年至2015年4月1日止,未有现职教职工因为新生办理入学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事实。14、证人陈1的证言证实,陈1是被告人庄义双前妻,被告人庄义双无能力给学生办理上大学,被告人离婚后赌博输了不少钱,联系不上被告人的事实。15、被害人李1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庄义双通过被害人李1以给四名落榜学生办理上大学名义,李1分四次即2012年8月1日、8月13日、8月19日、8月22日给被告人庄义双汇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给被告人庄义双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李1被骗人民币总计40万元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庄义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庄义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庄义双此次犯罪是发生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后的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庄义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前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庄义双退赔赃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1。上诉人庄义双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出庭检察员出庭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庄义双犯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案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出示并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庄义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上诉人庄义双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庄义双采用虚构能为高考落榜学生办理上大学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35万元非法占有后,予以挥霍。一审判决认定庄义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庄义双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在对庄义双量刑过程中,已经予以充分考虑,量刑并无不当。故庄义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庄义双系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后又发现余罪,余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实行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慕安萍书 记 员 鄂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