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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盗窃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军,徐守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文军,男,1971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0月17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7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24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徐守龙,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巢湖市。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11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7月24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童文军伙同被告徐守龙至巢湖市半汤路巢湖市职教中心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共计150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的脚手架扣件价值人民币750元。2、2017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童文军伙同被告人徐守龙至巢湖市安城路书香里小区附近工地,盗窃脚手架扣件共计270个。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350元。2017年5月17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分别在巢湖市7410工厂水库工地,巢湖市卧龙山庄6号楼103室将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事实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被害人李某、张某某、证人何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为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童文军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7日。)二、被告人徐守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已扣除先期羁押的37日。)三、被告人童文军、徐守龙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媛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娜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的人犯罪的除外。4、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