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威,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82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叶祖威,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陈志飞,均为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加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铭展标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共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原告东莞市微石塑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丁 丽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赖 俊书 记 员 陈永妹梁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