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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清波、张凤芹与郭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波,张凤芹,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波,男性被执行人:张凤芹,女性被执行人:郭群,男性本院在执行刘清波、张凤芹与郭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