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清波、张凤芹与郭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波,张凤芹,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清波,男性被执行人:张凤芹,女性被执行人:郭群,男性本院在执行刘清波、张凤芹与郭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