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与马应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马应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570号原告: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住所地:布尔津县神湖中路。经营者:蒋光英,女,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业主,住布尔津县幸福东路96号。被告:马应彬,男,回族,布尔津县村民,住布尔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诉被告马应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以与被告马应彬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90元,减半收取527.95元,由原告布尔津县千百惠陶瓷玻璃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拉扎提·木哈买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