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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郑与被上诉人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郑,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郑,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22号。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郑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郑以请求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7元,减半收取5953.5元,由上诉人刘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宏斌审判员  姜会军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潇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