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胜与被告蒋瑞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胜,蒋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690号原告蒋胜被告蒋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胜与被告蒋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