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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景秋、陈静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秋,陈静,白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18号申请执行人:陈景秋,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静,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白凤霞,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陈景秋与陈静、白凤霞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景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