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景秋、陈静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景秋,陈静,白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918号申请执行人:陈景秋,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陈静,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白凤霞,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陈景秋与陈静、白凤霞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陈景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