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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均成与被执行人彭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均成,彭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罗均成,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中沙镇茅畲村七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5208068811。被执行人:彭德清,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中沙镇茅畲村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106068815。申请执行人罗均成与被执行人彭德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彭德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罗均成借款人民币2125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强审判员  蒋丛仁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鹏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