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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刘某1,陈某4,刘某2,陈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979号申请人:陈某1,男,193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陈某2,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陈某3,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刘某1,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陈某4,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刘某2,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申请人:陈某5,女,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人陈某1与被申请人陈某2、陈某3、刘某1、陈某4、刘某2、陈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2、陈某3、刘某1、陈某4、刘某2、陈某5在中国银行淮北杜集支行的存款11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陈某1提供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陈某1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限额1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某2(账号18×××76)、陈某3(账号18×××31)、刘某1(账号18×××55)、陈某4(账号18×××13)、刘某2(账号18×××02)、陈某5(账号18×××44)在中国银行淮北杜集支行的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某1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