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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孟凡鑫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36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鑫,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凡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辽011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孟凡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孟凡鑫退赔被害人杨立军损失人民币9100元。原审被告人孟凡鑫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凡鑫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凡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凡鑫撤回上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宇川审判员  郭 文审判员  范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