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洪涛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洪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因犯生产假药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洪涛犯生产假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吴洪涛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联系卖家购买立普妥牌阿托伐他汀钙片、络活喜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波立维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可定牌瑞舒伐他汀钙片的药板、药盒、说明书及防伪标识等,并租赁本市房山区某镇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在出租屋内进行药品加工、包装。2017年4月21日1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及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吴洪涛查获,同时在该房屋和吴洪涛所驾驶轿车内起获立普妥牌阿托伐他汀钙片成品380盒、药板505板,说明书1110张,空盒1747盒;络活喜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板780板、空盒300盒;波立维牌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药板235板、空盒120盒、说明书130张、防伪标识1680个;可定牌瑞舒伐他汀钙片成品盒500盒。经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洪涛系累犯且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洪涛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洪涛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洪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洪涛犯生产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洪涛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