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卢爱香、梁小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爱香,梁小金,梁小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卢爱x,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梁小x,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梁x连,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高安市碧落路莲花都市嘉园小区M11栋,组织机构代码74605849-5。负责人邓杜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卢爱x等和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