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某申请执行南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贵州铜仁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码头恒基电脑城。法定代表人陈敏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628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廖某申请执行南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方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4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廖某31873.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7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敏下落不明,且南方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经济来源,本院已经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廖某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经济来源的准确线索,本院已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廖某,廖某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8民初34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济洲审 判 员 吴维常审 判 员 舒山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