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根苗、王博与被执行人徐云军、胡广川、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广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不予暂缓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根苗,王博,徐云军,胡广川,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广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不 予 暂 缓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陆根苗,男,1980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榆中县。被执行人:徐云军,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胡广川,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84022055L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庆阳广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3559294。法定代表人:杜正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根苗、王博与被执行人徐云军、胡广川、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广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执行一案期间,被执行人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陆根苗、王博、庆阳广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徐云军、胡广川没有履行完合同义务,工程未完工为由,申请对案件暂缓执行。因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暂缓执行申请不具备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陆根苗、王博与被执行人徐云军、胡广川、庆阳广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甘肃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予暂缓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